双重国籍是指一个人通过程序取得A国的国籍,又在B国再一次取得该国国籍。
在国籍公法上,国籍是自然人对某国负有忠诚义务的根据,也是国籍国对其行使外交保护的根据。多重国籍者可能要对多个国家负有忠诚义务,这往往会给他带来许多麻烦,特别是在战争时更是如此。
如果其两个国籍国之间发生战争,则无论他选择忠诚于哪一方,都会被对方视为叛国行为。无国籍者没有这些忠诚义务,但当其权利在某个国家受到损害时,将得不到任何国家的外交保护。
“中国国籍政策”
1.坚持一人一个国籍,不承认双重国籍;
2.尊重当事人本人的意愿;
3.选择了中国国籍的华侨,应当遵守所在国的法律,风俗习惯,同当地人民友好相处,不参加当地的政治活动,但他们的正当权益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。
“主要三个误解”
中国国籍法实行以来,由于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实施细则,造成了人们的很大误解。其中,最主要的误解有以下几个方面:
第一个误解
一个中国公民加入外国国籍后,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。
这一误解是基于对中国国籍法第九条的规定:“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,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,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。”实际上,根据这一规定,自动丧失中国国籍,要具备两个构成条件:第一,本人已经定居国外;第二,本人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。如果只具备第二个条件,而本人并未定居在国外,则不会因为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中国国籍。
定居可以有很多解释,而中国国籍法对定居并没有清晰的界定。有很多海外华人,虽取得外国国籍,但并没有决定定居在外国,甚至在取得外国国籍后,便很快回中国发展。这样的情况,便不会丧失中国国籍。
那么,读者可能会问,中国国籍法第三条不是明确规定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吗?这样的情况是不是和国籍法第三条的规定矛盾?回答是,不矛盾,因为第三条只是说不承认双重国籍,也就是说,中国对该中国公民获得的外国国籍不予承认。
所以,如果你并没有定居在外国,而通过某种途径合法取得了外国国籍。在中国政府眼中,你还是中国公民,并不具有外国公民身份。
第二个误解
本人在外国出生时具有外国国籍的,即不具有中国国籍。
这一误解,是基于国籍法第五条的规定:“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,本人出生在外国,具有中国国籍;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,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,不具有中国国籍。”
实际上,根据第五条的规定,“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,不具有中国国籍”是有条件的,条件就是“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。”如果本人出生即具有外国国籍,但父母任何一方都没有定居在外国,比如父母为留学生,则本人同样具有中国国籍,再根据第三条的规定,其获得的外国国籍中国不予承认。
第三个误解
中国国籍法既不承认双重国籍,也不默认双重国籍。
近来,很多人呼吁中国政府即使不能承认双重国籍,但可以像很多其他国家一样,默认双重国籍。默认双重国籍的意思是说,中国公民可以获得外国国籍,但中国政府并不予以承认,除非本人正式声明放弃中国国籍。实际上,这一呼吁是不必要的,因为根据对前面两个误解的解释,中国国籍法已经默认了双重国籍。
另外,中国国籍法第十条规定,“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,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:一、外国人的近亲属;二、定居在外国的;三、有其他正当理由。”但是一个隐含的条件是,该中国公民已经通过某种途径获得了外国国籍。否则,如果该中国公民在未获得外国国籍前,便申请退出中国国籍,便会出现一个荒唐的结果:他将在申请批准后,变成一个无国籍人。
结合中国国籍法第九条的规定,我们便得出了结论:如果本人定居在外国,并取得了外国国籍,虽然会自动丧失中国国籍,但在程序上,还必须经过正式申请得到批准后才能生效。
因为本人是否定居,是确定是否丧失中国国籍的法定条件,需要在申请中进行详细审查,如果申请人能证明自己已经定居外国,便可以认定该申请人已经自动丧失中国国籍,可以对其退出中国国籍的申请予以批准,但在批准生效之前,还将被看成中国公民来对待。实际上,这已经等同于默认双重国籍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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