加拿大入籍条件详细解析,我们来星系介绍 一下吧。
加拿大入籍条件详细解析。加拿大《公民法》要求,要获得加拿大国籍,申请人必须在过去四年期间内,在加拿大“住”满三年,方能入籍。首先,《公民法》考虑的时间段只是过去四年,不可以再往前算。其次,《公民法》对于当事人在加拿大居住的时间的密度要求相当高。是在四年的时间内就满足三年的居住上的要求。即,应该有3/4的时间是必须在加拿大“居住”的。
两派法官对“居住”的不同定义
承如以上所述,加拿大《公民法》要求申请人在过去四年时间内在加拿大“居住”满三年,才能入籍。但是,《公民法》没有对“居住”这个词作任何定义。所以,从《公民法》的法律条款本身来看,我们是看不出到底怎么才算是“居住”在加拿大的。由于立法并没有对“居住”这个词做定义,我们就只能靠司法解释来确定这个词的定义。所谓司法解释,就是法院的判决。事实上,加拿大联邦法院有大量的判例,对《公民法》上的“居住”这个词的定义作了各种解释。基本上,加拿大联邦法院的法官在这个问题的解释上,可以分为两派。
有一派法官认为,“居住”这个概念是一个物理意义上的概念。这派法官认为,既然法律要求你四年中在加拿大居住满三年,你就必须在加拿大实际住满三年。如果你没有在物理意义上在加拿大实际居住,我就不能批准你入籍。
另一派法官的看法是完全不同的。他们认为,“居住”这个概念是一个社会心理的概念。一个人的物理意义上的肉体可以是在一个地方,而他的居住地可以是在另外一个地方。例如,一个人到夏威夷度假。当地人问他住在哪里,他不会因为他本人目前在夏威夷而说是住在夏威夷。他一定会说,我的家在温哥华或在台北。因此,这派法官认为,一个人的居住地是按他的“生活重心”为标准来确定的。按这派法官的意见,只要一个人的“生活重心”已经移到加拿大,即使他在“物理意义”上并没有实际在加拿大居住,还是可以认定他已经住在加拿大。当他的“生活重心”移到加拿大满三年,他还是可以满足公民法所要求的住满三年的要求,继而可以获准入籍。
如何判断某人的“生活重心”
在判断一个人的“生活重心”是否已经移到加拿大,法官会考虑当事人的很多生活因素:例如,他在加拿大是否有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,他在加拿大的置产情况,他在加拿大的社会活动和就业状况,他在加拿大的纳税情况,等等。每一个案子都有不同的情况。所有的情况的相加,构成了这个人的“生活重心”的证据。
在判断一个人的“生活重心”是否已经移到加拿大,法官还会考虑,当事人离开加拿大的理由是否是临时性的。如果一个人出境的理由是临时性的,那么,比较容易断定此人的“生活重心”已经移到了加拿大。如果一个人在加拿大境外还有固定的工作,或是其离境的理由是长期性的,则很容易被认定其“生活重心”尚未移到加拿大。
如果当事人的“生活重心”确实还没有移到加拿大,则即使是由这批以“生活重心”为标准的法官来判案,他还是很难获得公民身份。
加拿大联邦法院曾经有大量的判例,讨论当事人的“生活重心”的问题。有很多案例判定,申请人虽然本人没有实际在加拿大居住,但因为他的“生活重心”已经移到了加拿大满三年,因此,还是可以获准入籍。同时,还有其他很多判例,因为当时人的“生活重心”没有移到加拿大,因而未获准入籍。
如何提供“生活重心”的证明
在证明一个人的“生活重心”时,一般法官希望看到以下证明文件:
1.当事人在加拿大居住的时间表。时间的长短是判断一个人的生活重心的基本资料。因此,这部分的资讯资料是必须的。另外,从时间表上,不仅能看出一个人在加拿大的时间长短,而且能判断出他的生活模式。生活模式对于判断一个人的生活重心也是很重要的。
以上就是小编给你们介绍的
加拿大入籍条件详细解析的信息了,小编解析的,你们还满意吗?